2021年5月31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《装饰装修合同》一份,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设计装修位于浦口区桥林街道林山雅苑的房屋,房屋面积101.15㎡,合同约定总装修费用为86800元,约定完工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。在装修期间,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装修进度,后期所有未装修部分一直无进展,多次追问无果。因装修搁置,原告无法如期入住,需另行租房居住。2022年5月17日,原告找到被告,要求被告对于未装修部分进行核算,以现金的方式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费用,并写下欠条,约定2022年12月31日前退还所有欠款。截至今天2023年10月20日止,被告仍无任何联系,更无任何款项还至原告。